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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知识问答(二)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1日 点击数:

  1、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⑴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⑵ 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⑶ 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⑷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2、 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吗?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另一条救济的手段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行政复议之外,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3、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⑶ 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⑷ 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⑸ 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4、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⑴ 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⑵ 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⑶ 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⑷ 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⑴ 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⑵ 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⑶ 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⑷ 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 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行政机关还是起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6、 为什么有人称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行政诉讼法是就如何纠正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法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动。即行政诉讼必须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仅有这一纠纷并不一定有诉讼,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告了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立案,这就是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这一案件的整个活动就是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7、还有哪些事能起诉?哪些事不能起诉?
  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7项情形,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还采取了概括式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产权的一些新的形式不断出现。例如结婚证并不属于许可证和执照之类,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但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的,公民就可以以民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例如,某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停牌,该公司如果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指:对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仍然有效;行政诉讼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应当受理。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⑴ 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⑵ 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⑶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的情况,仅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这里仅限于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这是因为诉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无权限制也无权加以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是极少见的,主要是上面所说的三项。

  8、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起诉谁呢?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起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起诉复议机关。

  9、行政诉讼几审能终结?
  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0、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化。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上诉期(当事人在上诉期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提出抗诉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1、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谓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在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时发现,也可能是在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审结案件进行复查时发现,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案件审查时发现。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一般要引起再审程序。
  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的,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原审合议庭进行,并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1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人停止执行。
  申诉就是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一种活动,它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上诉期限而未起诉的为生效判决、裁定,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立即生效。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诉,必须是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因此要求再审。但申诉与上诉不同,上诉时,只要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就可以声明不服,只要不超过上诉期限,就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请求,则要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再审。因为我国行政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

  13、第二审人民法院怎么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⑴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指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个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了乙,给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因而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判处行政机关重新调查之后再作决定。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一致的。比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了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判决。
  ⑵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比如,某厂在报纸上刊登了注册商标的广告,但实际上商标并没有注册。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条款对其罚款,该厂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适用广告法。因此判决撤销此行政处罚,并判决被告适用广告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一审人民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⑶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后,判处撤销原行政行为,并直接判处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再如,行政机关对于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提出,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李某与行政机关中对其处罚的工作人员张某是亲戚,李某应当回避;原告还提出,他并未违反行政管理,并举出证人。而法庭既不回避亦不询问证人,只听行政机关一面之词,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之后,判处撤销原行政行为,直接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 扣押、查封、变卖财产。人民法院扣押、查封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到场。其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派人参加。
  对于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应当造具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在场人签名、盖章后一份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一份由执行人员附卷。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负。
  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员应当通告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可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
  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其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也要为被执行的公民所扶养的亲属保留生活必需品。
  ⑵ 冻结、提取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写明银行或者信用社的名称、原告的存款种类、户名、账号和执行数额,并向银行或者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银行或者信用社应当协助执行。
  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储蓄存款,银行或者信用社可将应予执行的存款转账至人民法院的账号,原存单即行作废。提取被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由银行、信用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⑶ 扣留、提取劳动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依照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⑷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的公民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搬迁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⑸ 强制履行一定行为。对于判决中指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会有什么结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手段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特征:
  ⑴ 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⑶ 申请执行的条件有二:一是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16、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怎么办?
  被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 划拨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⑵ 罚款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⑶ 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通报该行政机关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⑷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7、赔偿的费用从哪里来?
  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所以行政机关的各种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的,赔偿费用自然也应当由国家拨付。如果法律不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赔偿费用难于支付,赔偿就不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了专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就是说,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对造成损害有责任的行政机关由其行政经费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使赔偿费用同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挂钩,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挂钩,避免因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而忽视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其次,使行政机关不能靠吃国家行政大锅饭,便于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加强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

  18、 对赔偿诉讼能调解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此范围内进行调解;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数额的范围,调解不应当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19、谁赔偿?怎样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而不由其个人赔偿呢?
  ⑴ 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其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属于行政机关,后果包括正确执行职务和违法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所以应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⑵ 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容易造成其不敢大胆执行职务的状况。
  ⑶ 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对受害人也不利,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往往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那么,是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不是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说,在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进行追偿,但并不免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该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进行追偿。

  20、如果只提出赔偿要求,怎么办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21、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作了专门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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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斯征 文章录入:屈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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